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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形成监督合力之我见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8日 09:54  浏览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作出进一步统筹审计资源、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重要部署。作为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依法完善指导监督方式方法,实行分类指导

为保障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有效规范两者形成监督合力的方式方法,应从国家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制定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协作配合机制,协调解决推进形成监督合力中的困难问题。按照分类分层指导原则,审计机关采取现场指导、座谈研讨、业务交流和推广审计技术方法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同时充分利用派出审计局日常监督优势,及时掌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结合特派办实施审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为两者形成监督合力奠定基础。

二、统筹实施审计项目,实现审计全覆盖

审计机关围绕审计中心工作,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前与内审人员沟通交流,熟悉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环境、组织运作流程、经营状况、财务内控运作情况,掌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进展,初步确定审计计划的范围和重点。在制订项目方案时,先与内部审计沟通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及审计人员配置等信息,在保证双方审计独立性前提下,就双方协作的领域达成共识。对内部审计机构而言,综合考虑审计机关审计计划和本单位中心工作,细化分解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监督工作的内容和重点,与审计机关协商部署重点审计方案,明确重点关注领域和事项,建立健全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协同机制。在协同审计计划和方案基础上,参照审计机关“两统筹”做法,审计机关统筹部署有关审计项目和审计的组织方式,与内部审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同步审计或联合审计,如国家审计主要负责被审计单位总部和重要二级单位,内部审计则负责三级及以下单位,分工协作,内外联合,有效实现审计全覆盖目标。

三、探索建立审计力量协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审计机关应不断探索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力量协同模式:建立内部审计人才库,按不同专业汇总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应专长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帮助内部审计人员尽快掌握审计机关工作程序规范、信息技术支持等方法,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针对共同关注的事项和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联合开展同步审计或联合审计;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依托,共同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实施审计,实现统一建组、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统一反馈和统一督查等,或分层授权委托内部审计机构承担部分审计任务,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实施平行审计或交叉审计,在减少重复审计、消除监督盲区,整合配置审计力量等方面形成互补合力。此外,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审计侧重问题和结果导向审计,在数据审计方面具有优势,内部审计善于内部控制和风险导向审计,利用联网审计有助于实现事前事中监督,两者互通共用审计技术方法,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四、建立健全审计成果共享机制,推动问题整改

审计成果具体包括审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和审计报告等形式,审计成果共享共用是形成监督合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审计机关根据内部审计资料备案机制,综合分析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工作成果、整改情况等,细化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定期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内审结果运用情况及完善建议,内部审计机构针对反馈建议也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有关情况报告,从而形成成果运用的“闭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跟踪督促单位积极整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同时举一反三,监督检查其他单位,防止屡审屡犯问题发生。审计机关对于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较高风险的单位,加大督促整改和通报力度,“双管齐下”增强审计整改成效。因此,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共享共用两者的审计成果,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

五、凝聚国家审计与行业主管部门、职业自律组织合力,健全协作机制

根据《规定》要求,审计机关要根据行业属性、业务资金等特点,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等,共同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互通监督检查结果,形成协作合力。同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促进协会聚焦国家审计工作重点、及时反馈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推动做好内部审计有关的业务咨询、学术交流研讨、评优表彰等工作,使内部审计协会真正成为支持配合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形成监督合力的促进力量。


文章摘自《中国内部审计》杂志2020年第10期,作者高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