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台学院发[2017]38号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就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并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等方面的监督保障功能,最大程度服务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校长是学校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审计工作,校纪委书记协助校长分管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重要事项等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涉及学校预算安排、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等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全面落实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轮审工作
坚持和完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原则开展工作,促进齐抓共管,形成审计工作合力。
审计部门要及时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完善各类审计制度,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审计工作机制,确保审计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促进学校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进一步完善以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轮审制度。统筹安排每年的审计项目计划,在五年时间内完成一轮审计,形成常态化的审计工作机制。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三、统筹推进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方位全领域全员覆盖
根据形势要求和学校特点,统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等,将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实现有重点、有深度、有步骤、有成效的审计监督全覆盖。
结合党风廉政分析,以风险为导向,积极拓展审计方式,围绕学校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以及教职工关切的热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重点问题专项审计调查。加强建设(维修)工程、公务支出公款消费、成人(继续)教育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人才培养、平台和团队建设等各类专项审计工作,最大程度实现审计的监督、服务与保障职能。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落实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整改落实。通过下发审计整改通知、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督查、审计整改联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等措施,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进一步推行“销号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整改主动性和时效性,努力做到审出一个问题,完善一项制度,堵塞一个漏洞。
建立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督查整改与问责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对不重视审计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屡审屡犯、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内部审计工作列入学校党政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并纳入目标管理范围。
学校配备与审计业务工作相适宜,具有财经、管理、法律、工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保障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按照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能力的要求,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和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审计人员作风建设,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对获取的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鼓励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实务研讨和理论研究。经校长批准,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外包审计业务,缓解单位审计人力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矛盾,确保各类专项审计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