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职责,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审[2013]121号文件《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修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具体实施。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时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物资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五)收入经费的来源组织、预算完成情况;
(六)支出的真实、合法、预算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第六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组织部于年底前向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经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因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的,组织部也可直接向审计处委托审计任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等。
第八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进行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合理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审前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五)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七)利用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前,组织部和审计处应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职责范围、管理体制和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有关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探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扩大审计报告公开范围。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本着“权责对等”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审计处可开展后续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审计处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二级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依法审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下发的有关中层领导干部和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