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和制度,提升审计管理水平和工作成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浙教办审〔201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审计工作领导(即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由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订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审计重要文件、制度;
(三)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四)研究决定审计整改意见建议;
(五)交流通报各项审计情况;
(六)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联系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五)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制度;
(六)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七)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主要职责。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配合审计处参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二)人事处主要职责。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配合审计处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三)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配合审计处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会计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审计整改进行业务指导;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落实审计提出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四)纪委办(监察处)主要职责。配合审计处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核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对查实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计处主要职责。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点),提交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按照审计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提出各项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审前培训、布置和审计组进点;撰写审计报告;印发审计通报,下发审计整改通知,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完成组织部委托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联动参与;建立健全审计各项制度;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紧密配合,构建审计工作联动机制,发挥监管合力,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